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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根据会计部意见修订稿)20101231.doc
http://www.sac.net.cn/servlet/download?filename=%BB%F9%BD%F0%B9%C9%D6%B8%C6%DA%BB%F5%CD%B6%D7%CA%BB%E1%BC%C6%BA%CB%CB%E3%D2%B5%CE%F1%CF%B8%D4%F2%A3%A8%B8%F9%BE%DD%BB%E1%BC%C6%B2%BF%D2%E2%BC%FB%D0%DE%B6%A9%B8%E5%A3%A920101231.1296009368812.doc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目 录
一、总则 3
二、科目设置 5
三、主要账务处理 6
(一)存入保证金 6
(二)提取保证金 6
(三)开仓 6
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
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
(四)平仓或到期交割 6
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 6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7
(五)交易费用 7
(六)日终结算 7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7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8
3、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 8
4、当日无负债结算 8
(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8
附件:参考范例 9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若基金开展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四)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形成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五)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本细则设置和使用与股指期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对于“其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应根据确定的套期保值等交易目的,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七)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八)如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与投资股指期货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此情况下,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信息,应在基金财务报表附注等披露文件中对此净额列示作相关说明。
(九)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科目设置
编号 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设置 核算内容
1021 结算备付金 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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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4-21)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3-23)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4-19)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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