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4)



和具体化。要符合指导思想的要求并面对具体的规划内容,把指导



思想的具体要求贯彻到规划的重点领域中。



3.发展目标



制定五年的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目标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要



能够体现规划实施效果,要与地区总体发展目标相协调。其中,定



量目标要有指标体系表。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



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指标体系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7]1815号)的要求,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应包含资源产



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以及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废



物排放(含处置)降低等四大类指标;此外还要列出体现当地循环



经济特点的特色指标。对于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指标体系中要达



到或优于国家强制性指标。指标要可量化、可考核,易统计;指标




体系应包含规划基准年数据、阶段性指标和规划终期指标。



各地在“十二五”期间原则上应开展物质流分析。物质流分析



是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物质流动进行分析,了解和掌握社会经济体系



中物质的流向、流量及相互关系,从中找出减少资源消耗、有效利



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的途径,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



要理论基础。国家已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循环经济统计试点工作,并



取得了积极成果。《循环经济统计试点方案》(发改办环资[2010]1755



号)提出了省域层面资源产出率的测算方法,各地区在“十二五”



期间应尽快完善各项基础条件,参照这一方案对省域层面资源产出



率进行测算,并作为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指标。





建议 1:



关于“体现当地循环经济特点”:若当地处于缺水地区,指标中应重点体现



对水的节约、循环利用、污水减排、海水淡化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等情况;若当





地产业比较落后,能耗高,污染较严重,则应重点体现产业节能、降耗、减排的





相关指标;若当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好、重视建筑节能,或秸秆利用、脱硫石



膏利用等较为突出,拟作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期重点,则在指标体系中均应有所



体现。



4.目标可达性分析



根据现状,结合发展设想,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主



要目标进行可达性分析。可比性强的指标可以结合国内外该指标情



况进行分析。



(五)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任务



重点任务要涵盖一、二、三次产业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构建一、二、三次产业相互耦合的循环经济体系和整体框架。要谋



划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大力推动循环型农业发展;优化产业



结构,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大力培育和促进循环经济新兴产业发



展;构建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社会循环经济体系。建设资源回收利



用网络体系,挖掘“城市矿产”,强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要加强



宣传教育,推广绿色消费模式。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技术、低碳技



术的研发和应用,尤其是涉及原料的减量化利用、有毒有害原料的



替代利用、有利于多次循环利用技术的开发以及产业间链接耦合关



键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要重视配套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



要开展制度体系建设,体现空间布局,并体现“四节一综合”,即节



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综合利用的相关内容。







建议2:关于农业循环经济



可考虑重点围绕生态农业(含畜禽养殖业、林牧业等)、新农村建设以及



农林产品加工业开展工作。农业循环经济应向农业与农产品加工等工农业复合





集成发展的产业组织模式方向发展,将种植业、养殖业、林业、饲料工业、食





品工业、造纸工业、林板加工业、橡胶提取工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沼气等



生物能产业、高效生物有机肥产业、太阳能利用、节水技术、农业废弃物循环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8-29)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2010-4-1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2-3-2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7-20)
·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3-1-23)
·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办...(2017-10-29)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