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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1993-12-13)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6-9-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7-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0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3-16)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1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4-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2-8-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3-8-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4-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3-18)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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