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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3)
  一式样,省税务机关印制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38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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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4-10)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公务员局(2011-5-25)
·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1-2-23)
·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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