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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做好近期的退税工作,严格执行再生资源退税政策,有效防范退税审批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实地审核力度。按照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做好初审工作,指导企业规范申报,提高再生资源退税工作效率。对辖区内退税增幅较大或有异常情况的企业要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要求企业纠正,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我办和辽宁省财政厅。

  二、进一步加强与同级税务、商务、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告知再生资源企业的征税、退税和退库情况,确保退税政策的高效、顺利贯彻执行到期。

  三、对我办下发的再生资源退税批复文件,要及时办理退库相关手续,确保再生资源退税政策执行到位。对不按时退付的,经查实后,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我办将适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专项调查或检查,坚决查处企业违规申报、甚至骗取国家退税款等问题。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法规:
·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2009-2-13)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9-29)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9)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4-7-30)
·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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