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1〕3号
各保险公司:
2010年1月,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自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为做好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必测不利情景,同时调整了人寿保险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下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必测不利情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必测不利情景
(一)必测不利情景一:
1、将基本情景中的整体财务年度赔付率假设增加5个百分点;
2、将基本情景中的整体财务年度费用率假设增加5个百分点。
(二)必测不利情景二:
将基本情景中的保费增长率假设增加20个百分点。
(三)必测不利情景三:
维持基本情景中的投资组合比例不变,上市股票和基金在报告年度后第一年亏损30%,在报告年度后第二年投资收益率为0。
二、人寿保险公司的必测不利情景
(一)必测不利情景一:
1、将基本情景中投资资产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减少0.5个百分点;
2、将基本情景中的费用率假设乘以120%;
3、将基本情景中的保户红利支出水平假设乘以120%。
(二)必测不利情景二:
将基本情景中的新业务保费增长率增加20个百分点。
(三)必测不利情景三:
维持基本情景中的投资组合比例不变,上市股票和基金在报告年度后第一年亏损30%,在报告年度后第二年和第三年投资收益率为0。
三、各保险公司在编制2010年及以后年度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按照上述必测不利情景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5号)中关于人寿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必测不利情景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要求,由外部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审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