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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2)
(十三)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报告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把是否依法移送的情况纳入各级农业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省级农业部门每年底前要将本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报送我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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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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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 / 农业部(20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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