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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9)
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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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 新闻出版总署(2011-3-29)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1-3-19)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闻出版总署(2011-1-11)
·关于印发《科技部出版物编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6-12-14)
·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财政部(20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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