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6)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路径和程序,按规定报告内部交易的开展情况,并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产公司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集团内部交易开展情况的综合报告(包括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其中一般内部交易可以合并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需披露信息的关联交易对应的集团内部交易,有关交易方应按规定公开披露内部交易的开展情况,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 资产公司当应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交易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节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五十条 资产公司大额风险暴露是指集团并表后的资产组合对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有关联的交易对手、行业或地理区域、特定类别的产品等超过集团资本一定比例的风险集中暴露。银监会可以根据资产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应确定和调整资产公司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

第五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

第五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资本和资产负债规模, 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的政策和流程,持续进行并表监测,通过相关报告制度,确保及时识别总体资产组合中的风险集中程度,评估集中度较高的资产对资产公司的影响,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对风险集中度较高的资产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有效识别集团层面上大额风险暴露最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地理区域等相关信息,结合行业或区域经济周期波动等因素,分析判断这些风险集中可能给集团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当监测自身及其子公司从事包含杠杆率、期权等具有信用放大效应的结构性融资产品的信用风险暴露,关注因不同风险因素之间相互关联而产生连锁效应的特定产品的信用风险暴露。

第五十五条 跨境经营的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国家或地区风险评估体系,根据资产公司自身的规模和业务特点、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稳定性,制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大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细则。

第五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定期审查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查考虑的因素包括:资本充足状况、大额风险承担与公司风险集中度管理政策是否一致、交易对手的业务性质以及资产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等。

第四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资产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10-31)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7-11)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财政部(2008-7-9)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2-26)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29)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