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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三)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四)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五)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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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基金财务制度01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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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3-9)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09-9-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2007-8-17)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子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2012-1-29)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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