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2)
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公告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重新评估: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经重新评价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四条 使用《可用于食品的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中所列原料生产消毒剂的,应当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建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检索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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