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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2)
  (四)能力保障
  鼓励、支持和指导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所需的相关研究任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自身建设,配置先进设备,加快人才培养,引进高级人才,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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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10-22)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10-18)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3-10)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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