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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批程序,由各省(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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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9-8-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12-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1-16)
·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2011-12-19)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3-2-18)
·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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