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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2)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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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2009-6-29)
·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 / 国家旅游局(2010-12-17)
·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2010-12-29)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2010-11-24)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3-10-30)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2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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