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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9-26)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8-25)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8-25)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3-8)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3-15)
·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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