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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批复结案后,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批复和跟踪督办通知书中有关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全部落实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解除跟踪督办,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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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7-12)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2007-4-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 国务院(2011-3-2)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5-13)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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