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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5)

第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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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4-2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1-5-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06-7-6)
·中国煤炭行业自律公约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8-3-19)
·煤炭产业政策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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