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1〕14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交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电子化文档: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等。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经营规划,包括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再保险计划、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预测、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4、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5、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6、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7、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财会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相关材料。
(九)公司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十)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软硬件和网络情况(网络拓扑图、连接方式、安全措施),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情况,数据存储和灾备措施,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中国保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情况,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消防验收证明。
(十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数据流程与统计管理制度等。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开业验收标准
保险公司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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