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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3)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规定业务洽谈人员所具备的条件。业务洽谈人员在洽谈业务时,应当了解下列事项:

  (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要求;

  (三)委托方的要求;

  (四)被评估单位的情况;

  (五)评估业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评估机构应当考虑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胜任能力等因素,以确保:

  (一)委托方的要求得到正确理解;

  (二)风险得到初步识别和评价;

  (三)有能力满足合理要求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风险对评估业务进行分类,分类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来自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风险;

  (二)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

  (三)来自评估机构及人员的风险;

  (四)评估报告使用不当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业务约定书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保持记录。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一)对变更、中止、终止的情形进行重新审核;

  (二)就拟采取的行动及原因与委托方沟通;

  (三)将信息传达到相关人员。

第六章 评估业务计划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计划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确保:

  (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领域;

  (二)项目负责人有效组织和管理评估业务;

  (三)管理层人员有效监控评估业务;

  (四)使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评估计划的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评估业务计划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评估计划编制前进一步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二)评估计划编制和批准的参与者;

  (三)评估计划的内容和繁简程度;

  (四)评估业务时间进度、质量和成本之间的制约关系,评估计划的可执行性;

  (五)评估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准流程;

  (六)评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第三十四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评估计划前完成以下事项:

  (一)为编制评估计划、开展后续工作而组织资源;

  (二)确定是否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三)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四)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大型、复杂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编制详细的评估计划。

第七章 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得以遵守,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

  (二)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和评定估算;

  (三)评估报告编制;

  (四)利用专家工作;

  (五)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

  (六)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

  (七)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与监督;

  (八)内部审核;

  (九)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三十八条 评估机构在制定不同特征资产(企业)的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评估报告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要素:

  (一)现场调查方案的可行性;

  (二)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评估方法的恰当性、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人员资质的关注;

  (二)对拟引用专业报告进行必要的关注;

  (三)引用的情形、方式及其在评估报告中的披露。

  第四十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解决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评估机构内部或者外部具备资历和经验的相关人员咨询;

  (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只有对分歧意见形成结论,评估机构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下列事项实施控制:

  (一)项目团队的组建和管理;

  (二)业务时间进度;

  (三)业务沟通;

  (四)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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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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