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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 (5)
  (三)加强监管信息报送。各地应分别于2011年6月30日、11月30日之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国家局报告重点工作阶段性总结,重点报送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专项治理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等。重要情况和信息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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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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