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办字〔2010〕824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现将《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海监机构的区域管辖、层级管理和案件查处等问题,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一、区域管辖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区总队负责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区总队负责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区总队负责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各省、市、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保护区海监机构负责本保护区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海监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开展特定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二、层级管理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制度。各级海监机构层级管理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全国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国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重大的海洋环保执法行动,办理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总队直接查处的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各级海监机构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重大海洋环保执法行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执法检查;负责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环评的海洋工程的执法检查;负责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100万方以上的海洋倾废活动的执法检查;负责港、澳和涉外的海洋倾废活动的执法检查;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开发活动实施执法检查。有权查处各类海洋环境违法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支队根据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海洋环保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对省、市、县级海监机构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省、市、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本辖区内海洋环保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省级海监机构负责由本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环评的海洋工程的执法检查;负责由本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100万方以下的海洋倾废活动的执法检查;与保护区海监机构共同负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执法检查;负责本辖区入海排污口的监督检查。查处除明确规定由海区总队管辖外的各类海洋环境违法案件。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海洋环保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由保护区海监机构和设立保护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监机构共同负责。
必要时,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效率和就近管理的原则,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中国海监依法对海洋保护区、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入海排污口等领域进行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海洋保护区(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1.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活动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审核。
2.是否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
3.是否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海洋工程
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2.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3.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落实等。
(三)海洋倾废
1.倾废船舶是否取得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2.废弃物装载后是否报主管部门核实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记录。
3.船舶倾废是否到指定区域以及倾倒方式、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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