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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2)

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2.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重点监督检查情况。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联合检查。

(三)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相关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权限和责任。

(四)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情况;

4.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7.建设项目工程承发包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情况;

8.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现场管理情况;

11.企业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安全健康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以及企业全员安全与健康培训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2.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13.企业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处置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五)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

(六)中央企业在地方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季度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和事故等情况。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流动性和跨行政区划异地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所在地市(地、州、盟)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切实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要求,加强对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为中央企业安全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中。

(三)依法做好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驻地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四)中央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协作联动。

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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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20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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