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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或其委托(授权)单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工作。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承储企业或储备点资格:
(一)拒不实施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收储计划及动用决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备点或动用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
(三)虚报、瞒报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数量严重缺失、质量 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 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 用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补贴的,根据《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查处。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或储备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骗取、 挪用国家应急储备点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按照《中央预算 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 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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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4-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2007-7-3)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等(2006-6-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和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规划制定等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06-4-10)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2006-3-15)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 国土资源部(2012-9-20)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1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3-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6-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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