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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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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1-3-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1-2-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0-9-20)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2010-3-8)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11-9)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 国家公务员局(2008-12-2)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 国家公务员局(2008-6-27)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2008-2-29)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 国家公务员局(2008-1-4)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 人事部(2007-11-6)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 中共人事部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2007-6-1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2007-4-22)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2008-2-29)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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