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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2)

  七、定期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为及时掌握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附件1)、《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3)、《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4)、《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附件5),并按规定时间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报送电子版),计划单列市有关数据由省级部门汇总报送。

  电话:财政部    010-68551583;68553554(传真)

  住房城乡建设部 010-58934220;58934746(传真)

  电子邮箱:gaofeng@mof.gov.cn;bzsghc@mail.cin.gov.cn

  附件:相关表格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

落实保障性资金表格.xls
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6/P02011061436455416892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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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2011-1-26)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5-18)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10-26)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2012-6-20)
·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9-8)
·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2-26)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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