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2)
七、定期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为及时掌握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附件1)、《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3)、《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4)、《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附件5),并按规定时间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报送电子版),计划单列市有关数据由省级部门汇总报送。
电话:财政部 010-68551583;68553554(传真)
住房城乡建设部 010-58934220;58934746(传真)
电子邮箱:gaofeng@mof.gov.cn;bzsghc@mail.cin.gov.cn
附件:相关表格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
落实保障性资金表格.xls
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6/P02011061436455416892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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