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和核验的初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是指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组货并运送至受援国指定地点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 资格等级和条件
第五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设置A级和B级两个资格等级。
取得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
取得B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只可以承担《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商务部可以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六条 申请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前2年连续盈利;
(六)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七)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前2年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合同金额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八)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九)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申请B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前2年连续盈利;
(六)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七)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前2年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合同金额年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八)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九)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 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中央企业下属企业在取得中央企业同意后,可直接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第九条 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格申请文件:
(一)申请函和申请企业情况一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验资报告或国有产权登记证书等可以证明企业出资情况的有效文件;
(五)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海关总署或其直属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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