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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2)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1176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凡是地方出台的文件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未按规定自行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对电网企业自行扣减脱硫电价款的,作为变相压低上网电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罚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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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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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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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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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电监会(200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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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 / 电监会办公厅(20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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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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