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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4)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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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手册(试行) / 财政部(2010-3-11)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 国务院(2010-1-2)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9-6)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9-5-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2-25)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7-8-22)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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