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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6)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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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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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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