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3)
七、不断强化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中央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行为。中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式样
2.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手工票)式样
3.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式样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