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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5)
(2)“本期提款数”和“累计提款数”栏下的“美元数”应与财政部通知的债务数额一致;“折合人民币数”按财政部通知的本年年底汇率折算填列。由于汇率变化造成年终外汇折算人民币数与实际使用外汇时的人民币数额差异,仅调整报表数字,账目不做调整。
4、指定账户表(附表14)
(1)本表反映项目单位本期指定账户收支和调节情况。
(2)本表由指定账户管理部门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填列,方法从略。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一、各级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财务会计档案,备查。
二、世界银行、各级财政、审计及林业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调阅项目财务会计资料,有权就检查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包括限期纠正、暂停资金支付直至强制提前收回贷款。
三、各级项目单位财务会计工作须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四、各级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应对项目实行有效财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受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务不相符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或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一、各省林业项目主管部门在符合世界银行、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省项目实际情况,商本省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备案。
二、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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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子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20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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