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5)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养护作业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公路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或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演练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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