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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的通知(2)

  直接组织检查方式是由国家农发办组成检查组,成员由财政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按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项目工程、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综合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对照检查的方法,核对资金支出与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工程规划设计与实际竣工工程情况、项目工程数量与质量情况,以及核对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等情况,并将主要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工作底稿。

  必要时,检查组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将检查中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提请当地财政部门或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未取得确认的应当注明原因。

  国家农发办直接组织的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事项与被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通过专题会议的形式,听取综合检查工作汇报,复核综合检查情况,考评检查组工作,对被检查省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财政部向各省级财政部门通报综合检查情况,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将综合检查结果作为对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纳入综合因素法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体现。

  第十七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客观、规范高效地完成综合检查任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检查内容,全面、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档案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材料、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综合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四)报复检查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财政部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财政部门秘密或者被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综合检查和国家农发办组织的专项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开展综合检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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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6-22)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3-17)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8-12-15)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8-12-2)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08-11-28)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 / 财政部(2006-7-24)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5-10-10)
·关于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优势 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通知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1-5-19)
·农业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 / 农业部(2009-4-27)
·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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