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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六、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解决,并将结果报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甲、乙双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八、本协议未经保监会备案或保监会不予备案,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一份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甲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2:附件3: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721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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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0-9-28)
·关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提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8-12)
·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3-28)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0-8)
·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3-5)
·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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