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2)
生态环境指标(EI)体系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共
同
指
标
自然生态指标
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环境状况指标
包括:SO2排放强度、COD排放强度、固废排放强度、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特
征
指
标
自
然
生
态
指
标
水源涵养类型
水源涵养指数
生物多样性维护类型
生物丰度指数
防风固沙类型
植被覆盖指数
未利用地比例
水土保持类型
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
未利用地比例
2、基本公共服务。重点评估享受该项转移支付市县公共服务状况。具体指标包括:学龄儿童净入学率、每万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口比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比例等。
四、激励约束
根据考评结果,实施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一) 对未将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方式下达到转移支付范围的省份,责令其改正。
(二) 对省级政府减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市县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按照对该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10%进行扣减。出现明显“挤出效应”的省份,酌情加大扣减力度。
(三) 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按一定比例暂缓下达补助资金,待生态环境状况改善后再行下达;对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县市,下一年度将不再享受此项转移支付,待生态环境指标恢复到2009年水平时,重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四) 学龄儿童净入学率、每万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口比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比例等指标中任何一项出现下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其应享受转移支付的20%予以扣减。多项指标均出现下降的,不重复扣减。
采取激励约束措施后,各地实际享受的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
某省(区、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际补助数=该省(区、市)此项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该省(区、市)奖惩补助数
五、附则
(一)各地应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省以下财力分布情况,研究制定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连同当年资金分配情况,一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生态环境指标变化、分配结果等信息。
(三)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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