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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3)
第三十一条 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快件损坏等异常情况,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代收人)和收派员共同签字;收件人(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收派员应当予以注明。若联系不到收件人,或收件人拒收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之前联系寄件人,协商处理办法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登记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并按邮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信息记录
第三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件寄递过程中业务信息的规范管理,使用计算机应用系统,对各生产环节、场地部位的快件处理进行信息记录。要及时完整地采集信息,满足信息存储和查询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对以下快件寄递信息进行记录,包括:收寄、进入出口分拣处理场所、封发、离开出口分拣处理场所、运输、到达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分拣、离开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到达投递网点、初次投递、用户签收等的时间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覆盖服务范围的快件即时查询服务,快件查询信息保持动态更新。相关信息记录的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规范由国家邮政局解释说明。
本指导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快递营业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快递企业宜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如搬迁或停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用户,并及时上报邮政管理部门。
快递营业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有企业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设施;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做到工作区域全覆盖;
——提供各种业务单据和填写样本。
——在显著位置悬挂证明快递企业取得合法经营快递业务资格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在显著位置粘贴《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悬挂场所名称牌和营业时间牌,标牌保持干净、整洁;
——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种类;服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承诺;服务电话、电子邮箱和企业网址;监督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箱。


附录:快件处理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http://www.spb.gov.cn/liv_loadfile/folder87/fold14/1313024692_393618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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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1-8-30)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1-6-9)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09-9-30)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09-9-1)
·关于印发《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2-9)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1-12-16)
·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6-14)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2-11-17)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3-1-11)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指南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3-8-5)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 / 国家邮政局(2014-5-20)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 国家邮政局(20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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