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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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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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