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铁办〔2011〕68号
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推进铁路建设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使铁路建设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铁道部党组研究决定,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发挥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优化铁路局建设管理责任,落实铁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依法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铁路建设目标,对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关系,落实责任
按照部党组关于铁道部主要行使政府监管、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行业管理三项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铁道部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的权责,落实建设单位的管理职权,有利于落实铁路局经营主体责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建设管理机制。
1.进一步落实铁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铁道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铁道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转变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监督、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做好铁路建设规划、政策、行业法律法规拟订,建设标准和规章制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建设过程协调、服务,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及相关规章,完善项目决策报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考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办法,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等;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稳定、投资风险评估,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投资,确定出资人代表及股权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力,组建合资公司筹备组,审定资金预算,管理施工图审核,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推荐合资公司高层管理人选等;加强快速铁路网项目、跨局路网主骨架长大干线项目以及难度大项目的管理。
2. 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的权责。铁道部依法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总工期和工程总投资,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整,并对上述事项负责。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确定的建设目标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具体项目的实施结果负责;在建设项目条件发生变化,对上述目标实施有重大影响时,建设单位应按职权和程序,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变更设计;铁道部对建设单位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考核。
3.落实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铁道部按照责权对等原则赋予建设单位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照规定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责任,定期向铁道部报告工作,就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对铁道部和各投资方负责。
铁路局受铁道部委托管理组织实施铁路局管内既有线、枢纽、中小项目,接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建涉及既有线安全部分的工程,同时负责协调管内铁路建设与地方的关系,为铁道部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供工程建设保障。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小合资项目,可由合资公司委托铁路局建设或自行组织建设。
合资公司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审定的规模标准投资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批准事项下一般事项由公司依据程序办理;对重大变更设计、重大工期调整、超批准概算调整,以及其他超出批准的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后,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确定的报批程序进行报批,对建设全过程负责。
4.切实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铁路建设项目出资人代表要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和产权管理理念,按照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合法渠道将出资人的合理主张贯彻到公司工作中,帮助公司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坚持程序,依法建设
解决铁路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和谐和不可持续的问题,必须实行依法建设,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严格执行标准,依法组织建设。
1.严格执行程序。铁路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程序,按照立项、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工作转入下阶段。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可研报告未经审查不得开放定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未经审查不能开放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未批复,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不能招标;施工图(含施工图预算)审核未完成,不得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未完成,不得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没有批准开工报告的,不能开工建设;极高风险及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未批准、稳定风险未评估,不得开工;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计价拨款;变更设计未经批准,对应工程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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