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8)
十、保障措施
(四十四)强化组织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有利于中原经济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与周边省份的互动合作,扎实推进意见实施。
(四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落实财税、金融、投资、产业、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发展。支持地方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发展,开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完善备案管理工作的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大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产业发展。实施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计划指标适度予以倾斜,支持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订试点。
(四十六)加强指导协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意见实施情况评估。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国家相关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建设中原经济区,事关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推动中原经济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服务全国发展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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