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
(二)瞒报、迟报文物安全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意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
第十五条 按照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情况公示公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安全工作情况及文物安全案件进行专项通报、季度通报和年度通报。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加盖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察专用章,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wwaqajdjb(0).doc
2.《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gjwwjwwaqajdctz(0).doc
3.《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gjwwjwwaqajdbd(0).doc
4.《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wwaqyhzgtzs(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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