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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法规: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0-5-1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28)
·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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