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4)
(8)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份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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