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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0)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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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7-31)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8-24)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12-4)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5-24)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5-3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3-6-28)
·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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