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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4)

  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第五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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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6-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7-31)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8-10)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8-24)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12-4)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5-24)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5-3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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