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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暂行)的通知 (2)
(三)被文化部《文化要情》、省级媒体采纳并刊发,一次得分30分;
(四)被文化部《文化信息》、创建示范区(项目)同级媒体采纳并刊发,一次得分20分;
(五)被文化部网站、国家公共文化网、示范区(项目)人民政府网站采纳并刊发,一次得分10分。
创建示范区评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分结束后清零重新开始,评分结果由国家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通报各地。创建示范项目评分工作在两年创建周期内进行一次。在创建周期内信息宣传得分情况将作为对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进行验收的重要内容,占验收测评总分值的一定比重。
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创建示范区验收的重要依据,纳入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验收考核指标体系。对过程管理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验收时将实行一票否决。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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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 文化部(2013-1-14)
·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3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全文)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5-1-1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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