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2-3-14)
·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4-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