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3)
1、报送函;
2、标准复审报告;
3、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4、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一条 消费品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报科技司。
第三十二条 部委托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消费品司提出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消费品司综合汇总后送科技司下达年度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八章 标准修订、修改
第三十三条 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标准的修改内容,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4),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报批文件包括:
1、报送函;
2、审查纪要;
3、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部委托机构名单
轻工行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包装联合会
纺织行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食品行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附件2:
附表目录
附表1: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表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表3: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附表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5: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6: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7:行业标准申报单
附表8: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9: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附表10: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表11: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项目汇总表
附表12: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附表13: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附表14: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128/001e3741a2cc103d721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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