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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
(八)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原《办法》仅仅规定了项目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并明确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将另行规定。《修订稿》的第十条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分配原则、专账管理和使用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第十一条对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计提和使用作出了原则规定。
(九)关于加强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按照构建综合扶贫政策体系的要求,为促进统筹整合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发展的各类投入,以及引导加大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投入,形成资金使用的合力,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修订稿》在总结近年涉农资金整合经验的基础上,补充了关于资金整合和统筹的条款。
(十)关于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为促进地方提升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扶贫开发项目建设进度,近年来中央财政进行了提前下达部分转移支付预算的探索。为规范和指导提前下达预算工作,《修订稿》补充规定了相应条款。
(十一)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扶贫开发坚持“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基本原则,资金大部分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因此资金使用计划是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加快地方预算执行进度的有效方式。《修订稿》第十八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考虑到提前下达预算和人大批复后预算下达的时间跨度较大,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区分要求。同时,对资金使用计划应该包含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作为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以促进地方加快财政扶贫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十二)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为充实社会监督力量,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参与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督,《修订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关于公告公示制度的要求。
(十三)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奖励。原《办法》仅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的处罚措施。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修订稿》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提出针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明确规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十四)关于发挥乡镇财政的监管作用。按照加强基层财政建设、充实基层财政部门职能的要求,《修订稿》新增规定,“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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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2008-5-29)
·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等(2007-3-12)
·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2014-3-6)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等(2017-3-13)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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