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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2)
(二)实施自查自纠和联合督查。各地要在2012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实施电煤价格调控的方案,特别是清理整顿基金收费项目、提高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释放煤炭产能、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报送我委。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到煤炭主产省、煤电供应关系紧张的省份进行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国家电煤调控政策的单位和企业,予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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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12-1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9-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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