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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4-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2-8-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4-18)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9-2)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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